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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单独二胎新政策2013

2013-11-22 09:47 来源:99健康网

   一、浙江单独二胎新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省人口计生委表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稳妥、扎实、有序的要求,积极而周密地抓紧做好我省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推进实施。

  浙江省出台单独二胎政策的需经过的流程:

  第一步,囯家出台文件通知。

  第二步,浙江省人大修改省《计划生育条例》,将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确认。

  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规定,法规修改的一般流程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研起草,省政府通过后,以法规案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组织进行调研修改,提出审议意见,最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三步,省计生委出台实施细则,即可接受省内符合政策的“单独”家庭申请了。

  在关于单独二胎的新规定出台前,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应遵守现行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二胎的规定。若在新规定出台实施前强生二胎,可能会被征缴社会抚养费。

  二、现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可以再生育二胎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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