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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添加门事件真相 下架再上架愚弄消费者?

2012-02-21 13:55 来源:99健康网

  2月11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声明,称红牛“产品品质安全稳定”。13日,红牛饮料重新回到各大超市的货架上。

  三天内在超市下架又上架 食品专家称暴露保健品行业乱象

  求证红牛“添加门”事件真相

  核心提示 2月9日,保健食品红牛饮料被曝违法添加了并未通过审核的食品添加剂。该事件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次日,部分大型超市立刻对红牛相关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但事件接下来的演变方式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2月11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声明,称红牛“产品品质安全稳定”。13日,红牛饮料重新回到各大超市的货架上。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根据在北京、山东等四省市开展的抽检,未发现红牛有质量安全问题。

  消费者到底该信谁?知名食品安全专家董金狮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红牛“添加门”事件暴露了保健品行业的乱象。红牛饮料涉嫌违反了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却被一句“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轻轻带过。虽然业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集权”的呼声甚高,但由于关涉多个部委的切身利益,“集权”一时难以实现。

  红牛“添加门”事件的演变让公众摸不着头脑。

  2月9日,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红牛饮料存在标注成分与国家批文严重不符、执行标准和产品不一致等一系列问题。这一重磅消息拉开了红牛“添加门”事件的帷幕。

  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报,称红牛饮料是1997年申报批准的保健食品,“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

  知名食品安全专家董金狮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红牛“添加门”事件暴露了保健品行业的乱象。现在,红牛饮料涉嫌违反了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却被一句“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轻轻带过。

  违规添加剂风波

  2月19日,《法制周报》记者在长沙市家乐福超市芙蓉店看到,“红牛R维生素功能饮料”和“牛磺酸强化型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已正常销售。超市工作人员称,“产品没问题,有问题就不会卖”。

  之前的2月9日,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特别节目《“红牛”真相》,报道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红牛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红牛饮料罐体配料表及食品添加剂的标注中,柠檬酸钠、苯甲酸钠、胭脂红和柠檬黄4种添加剂并未出现在其国家保健食品批文中。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一分局副局长刘连军表示,红牛饮料标注的执行标准经查证为果味型功能饮料,但是红牛属于维生素功能饮料。执行标准和产品不一致,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2月10日、11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连发两份《声明》,力证其产品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非法添加。

  红牛“添加门”事件曝光后不久,2月11日,长沙家乐福等超市主动将红牛下架。

  2月11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公开表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卫生部1997年7月4日批准的保健食品。根据当时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说明书可只载明主要原料。

  2月11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出一份《关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长期抽检情况说明》,称红牛“产品品质安全稳定”。

  2月13日,红牛饮料在家乐福全国门店恢复上架。

  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红牛饮料检验结果的通报》,称相关部门对红牛11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抽检,“符合规定,尚未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关于红牛饮料原料标注的合法性问题,核查结果为,红牛饮料是1997年申报批准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抗疲劳;批准证书只载明主要原料,未载明苯甲酸钠、柠檬酸钠、胭脂红、柠檬黄等,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

  但同时,检查中发现,红牛饮料生产企业在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限期改正。#p#副标题#e#

  律师: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产品就涉嫌违法

  虽然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急忙出来“澄清”,但这一做法反而让公众一脸茫然。

  记者注意到,其实问题的核心是:红牛产品到底是执行1997年申报时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还是执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在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报》后,知名食品安全专家董金狮称该通报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完全相左。

  董金狮表示,由卫生部2011年4月20日发布并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实施的强制性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显示,对于“咖啡因”这种食品添加剂,其适用范围为“可乐型碳酸饮料”,最大适用量为每公斤0.15克。

  董金狮说,单就“咖啡因”这一食品添加剂来说,红牛产品就存在双重问题:一是咖啡因不能适用于维生素功能饮料,二是红牛R维生素功能饮料中,咖啡因的含量是每升200毫克,超过了国家标准每升150毫克。

  另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说明书中可只载明主要原料这一做法,在2005年国家药监局接手负责保健食品领域后予以废止,此后的批准证书及说明书要求必须标注全部原料。

  那么,评判红牛产品是否违规,到底是以1997年执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还是2012年执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月17日,《法制周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红牛公司消费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记者提出问题的答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在网站上发布了相关的公告。”

  董金狮曾就上述问题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告诉他,早在2011年5月,该局曾就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请示卫生部。这份《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提到: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而红牛的产品正属于这一情况。

  董金狮认为,红牛“添加门”事件,正折射了保健品行业的乱象。为何2012年的保健品却还是执行1997年的法规?董金狮认为,食品安全的“九龙治水”现象,其实反映了部门利益在作祟。虽然业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集权”的呼声甚高,但由于关涉多个部委的切身利益,“集权”难以一时实现。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指出,“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一说,从法律角度来说值得商榷。1997年执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但《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目前监管保健品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李健律师说,新法取代旧法时,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食品为例,如果某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那么在2009年6月1日起生产的该产品就涉嫌违法,2009年6月1日前,该产品不违法。

  红牛饮料到底有没有问题

  在红牛R维生素功能饮料包装上,标注了适宜人群为“易疲劳者”,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

  董金狮说,“功能饮料”并不是药品,过量或是错误的饮用,会造成身体负担。同时他指出,如果身体健康,无特殊需求,不建议购买功能型饮料。特别是孕妇、儿童、病人以及老年人慎重使用。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也不能喝这类饮料。

  董金狮还告诉记者,红牛的快速提神作用是由于其中添加的咖啡因成分。咖啡因有一定的利尿、脱水的作用,会进一步加重体液的流失。同时对中枢神经有刺激作用,不利于疲劳的恢复,因此在大量运动出汗后不适合饮用含大量咖啡因的饮品。

  李健律师指出,食品厂家在表述产品的适宜人群时,虽无法定义务必须进一步细化,但从商业道德和自身发展来说,如果市场普遍发出了质询的声音,厂家如能作出更进一步的产品功能解释,相信在尊敬消费者的同时也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

  事实上,记者注意到,消费者对红牛产品一直质疑不断。

  据媒体报道,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泰国产的“红牛”饮料咖啡因含量普遍超过我国卫生标准要求,禁止进口泰国产“红牛”饮料。2009年,奥地利生产的红牛能量饮料先后被德国和中国台北检验出含有毒品可卡因,香港有关部门随后在三款红牛饮料中查出含可卡因。

  董金狮透露,红牛“添加门”事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下一步可能会整治保健品行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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