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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2013-05-09 21:07 来源:99健康网

   《标准》第七条规定如下 :“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南京第二医院主任医师欧阳武智解释道,如果ALT、AST异常,表明此人仍是病人、具有传染性,所以不能录用。如果正常,则说明病情稳定,传染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来说乙肝传播途径有血液、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如果是血液传播的话还是碰上破损的皮肤病毒才能侵入,所以机率非常小。

  北京大学传染病学教授、北京医院主任医师徐道振数月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将没有发病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正常人。据了解,我国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1.2亿人,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万人。从医学常识上讲,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并不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的危害。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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