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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院应为非婚生子提供出生证明

2013-08-16 10:46 来源:东南早报

   早报讯 (记者赖劲松)省卫生厅昨日发文明确,我省各地医疗及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保障所有婚生、非婚生、符合或不符合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依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置前置条件,影响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近期,我省有市民向省卫生厅反映,部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附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条件。为此,省卫生厅明确,各地必须依法保障所有婚生、非婚生、符合或不符合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依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置前置条件,影响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此次省卫生厅发文强调,我省将一步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证件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证件事务性管理工作的,必须办理正式委托手续,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要建立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了解辖区内各有关机构证件管理、发放使用、库存和废证处理情况。各级签发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证件出入库台账登记制度,有条件的机构要逐步推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省卫生厅还规定,我省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签发制度,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和专用章分开管理,凡发现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倒卖、套取证件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南早报8月16日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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