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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犯罪怎么办

2015-07-01 09:15阅读数 : 1106
朱笋副主任医师

淮北市人民医院皮肤性病科

  在社会对艾滋病人越来越理解和宽容的同时,人们对他们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越来越感到不安。

  艾滋病人依仗艾滋病这一特殊疾病的病人身份从事犯罪活动的事情可以说已成为近来犯罪领域的新现象。从重庆公安部门突袭黄赌窝点抓捕到艾滋病卖淫女到重庆市百货大楼抓获一名患艾滋病的小偷再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涉嫌抢劫、盗窃的艾滋病人进行审判,这些年来,随着中国艾滋病患者的增加,艾滋病病人的犯罪案件更是呈几何数字增长。

  据中新网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席专家邵一鸣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中国现在查到的艾滋病病人是4万,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流行病学估算方法,估计、累计的感染人数是100万,现在仍然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估计有85万。面对如此巨大的艾滋病患者群体,防治艾滋病患者进行犯罪活动已刻不容缓。

  艾滋病人犯罪事件的接连出现不断震撼着我们的内心,而面对这类事件我们的安全部门表现出来的无奈甚至无作为更是不断冲击着我们的心理底线。

  当面对艾滋病人犯罪,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我们的司法部门应该采取些什么行动?难道应该继续容忍?难道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只能尴尬的“任由犯人将菜刀、饭勺扔到派出所门前空地后逃跑”?

  艾滋病人犯罪是否应该在法律上搞特殊?

  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更是衡量一个法制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准。艾滋病人犯罪虽有其特殊性,但艾滋病人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份子,当他们违犯法律时,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艾滋病人也不能在法律上搞特殊。”有学者认为,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行为,对依仗艾滋病这一特殊疾病的病人身份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可依照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量刑。

  的确,在法治社会疏忽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纵容其犯罪。对艾滋病人犯罪在法律上搞特殊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这一群体随时都有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的危险,实际上这也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有人建议:司法机构对于没有临床症状的艾滋病感染者,应当依据其犯罪行为实施应有的拘留、劳改、羁押,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医学观察;对于出现临床医学症状者和艾滋病患者,经当地医学专家鉴定,关押场所内若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可实行保外就医。而且国家也应拨出专款,在一定区域设立若干专门收治艾滋病犯人的看守机构,以解决缺少关押艾滋病嫌犯场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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