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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精神障碍?专家揭秘精神病司法鉴定

2016-01-13 11:11 来源:四川法制晚报

  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速高达195.4公里/小时的宝马车将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撞得粉碎,造成一男一女飞出车外后死亡。9月6日晚,警方通报宝马司机被诊断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舆论随即被引爆——“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出了事可不负责。”类似的调侃火遍了整个网络,而调侃背后则是人们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不信任。

  从“邱兴华案”、“杨佳案”、“邓玉娇案”到如今的南京宝马肇事案,精神病鉴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刑法规定精神障碍能够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法律空子,伪装精神病来逃避责任。

  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揭秘精神病鉴定的过程和细节。另有法学专家指出,应从法律层面明确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别让类似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医学术语成了免责挡箭牌。

  公众质疑:“急短精神障碍”是个什么鬼?

  南京宝马车肇事案警方通报出来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迅速成为新闻热词。究竟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对宝马车司机进行司法鉴定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这种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两个月前的车祸,鉴定机构是如何‘隔空’鉴定的?”“仅凭谈话、亲属的描述和嫌疑人的表现就能判定他有精神障碍?”“鉴定出有精神障碍就能逃避法律责任了吗?”“我去弄个精神病鉴定是不是就可以随便杀人了?”受害人家属及社会大众对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及公正性表示怀疑,认为鉴定意见缺乏说服力。

  鉴定专家:精神病鉴定是个科学严谨的过程

  近几年,随着精神病犯罪案件频繁地被媒体曝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专业领域,但民众普遍感到“有些神秘”、“信息很少”。为了揭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神秘面纱,记者采访了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所长沈林成。“南京的这个事情出来以后,很多精神疾病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都在关注,对于网络上那些骂声,我认为大都出于公众对精神疾病缺乏科学的认识,对精神病鉴定的严谨性、客观性不了解。”说起南京宝马肇事案后公众提出的质疑,沈林成颇感无奈。“精神疾病是有严格的诊断要求和诊断标准的,有诸多关口进行把关,并不像外行人想的那么简单。”

  沈林成告诉记者,精神病司法鉴定特别是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有一套科学、严谨的证据链条,包括医学和法学两大要件,通过精神诊断、辅助检测和责任能力判定三个阶段,一环扣一环,综合印证。

  A、通过医学鉴定

  精神诊断是精神科大夫的专业技能,有严格的诊断要求和规范,对临床经验有很高的要求。一般情况下,鉴定人主要依靠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史资料、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表现、精神检查与听取周边人群对被鉴定人行为举止的描述加以判断。“南京的鉴定机构之所以判定王季进患有精神障碍,很大程度上是依据他在案发前的表现。报道中有一个细节,王季进在案发前曾报警声称有人要害他并被监听,所以他在加油站加完油后才会出现疯狂逃命的行为,根据这一细节可以基本判定他是在症状驱使下做出的失范行为。”沈林成向记者解释到,公安、司法机关需要提供充分的案卷材料,鉴定人员才能在仔细阅读这些材料后对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后的精神情况作出初步判断。

  一旦在交谈中遇到被鉴定人说谎、装病,鉴定人能否做出准确的判断?“鉴定与诊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患者和家属是否如实告知病情,但伪装逃不过专业鉴定人的眼睛。”沈林成说。“首先,装病者始终不能像一个精神病人应该表现出来的惯常行为来表现,且这种伪装的表现也持续不了。其次,装病者会表现的过分夸张,虚构的大量症状堆积起来就模糊了任何一类精神病状的特点,最后搞得四不像。”沈林成进一步解释。

  B、符合法学评定

  医学诊断出来之后,下一步就是是否满足法学要件。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方面的培训,掌握相关国家标准——司法部颁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评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标准。

  鉴定人员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参照《指南》上的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有无责任能力的评定。“南京宝马肇事案不仅反映出公众对精神类疾病认识的缺失,网友无休止的谩骂与调侃更是对知识、对鉴定专家的不尊重。”沈林成指出,精神疾病专家出于对社会负责、对患者负责、对当事人双方负责也是对司法机关负责的态度进行司法鉴定,用自己长年累月积攒下来的经验提供专家意见,理应受到尊重。政府应该加强精神疾病知识的普及,让群众对精神疾病鉴定树立一个正确的认识。

  法学专家:鉴定意见不被当然采纳还需质证

  “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直接影响量刑。但法官并不是当然采纳鉴定意见,还需要通过当庭质证。”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虽然当今司法鉴定公信力还有待提高,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利用虚假精神病鉴定意见,逃避法律责任的案例,但是虚假鉴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有资质的正规鉴定机构还是值得信赖的。“公众担心的是精神病鉴定意见会让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其实不然,我们是有救济渠道的。”面对如今网友争议的焦点,韩旭解释道:“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疑问,完全可以申请另一家更具权威性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对法院判决不具有约束力,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庭审时,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请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谈到如今精神病司法鉴定陷入的信任危机,韩旭认为,一方面可能源于公众对精神病学相关知识的缺乏,无法对超出经验的事情给予信任。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严重缺失。

  韩旭进一步指出,鉴定机构的规范性、鉴定标准的明确性是保障司法鉴定准确、公正的必要前提。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建立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严格审核鉴定资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规范。尽早明确精神病鉴定的相关标准,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同时,完善专家出庭制度,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进行科学的质证,保障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法条链接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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