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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吉林省可享158天产假

2016-04-27 13:50 来源:99健康网

  3月31日,在吉林省政务大厅召开的“全面二孩放开”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付友和等有关负责人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和媒体作详细介绍。据悉,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技术服务政策等方面做出新规定。

  现条例做了哪些修订?

  现条例由原条例的70条修改为59条,现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和技术服务3章,共修改19条。

  (一)关于生育政策。

  在“生育调节”一章,本着“城乡一致、民族一致、地域有别、适度调整”的原则,在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一章,以“休假一致、补助一致、新老有别、依法衔接”为原则,调整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

  一是将晚婚晚育职工的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依法婚育的职工,并在数量上进行了调整。

  二是将独生子女的补助政策,适用于所有合法生育的16岁以前的儿童和青少年。

  三是取消原条例关于对放弃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奖励200元的规定。

  四是明确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

  (三)关于技术服务政策。

  在“技术服务”一章,按照“管理一致、服务一致、取消强制、体现自主”的原则,对技术服务一章进行调整。

  发挥卫生与计生机构整合的优势,明确强化妇幼保健,开展三级预防,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普遍提供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取消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前提;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应当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关于婚假、二胎产假有啥最新规定?

  根据最新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普遍可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158天产假,比原来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4.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5.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8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此规定于201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二孩还需不需要审批?

  全面两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依法施行,自当日起凡生育两孩子女的,均为合法生育。生育二孩与生育一孩一样实行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制度。所谓登记制度,就是意愿生育二孩夫妻,持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发给二孩生育服务证。

  我省居民生育二孩、多孩需要办理哪些生育手续?

  符合条例规定,意愿生育多孩夫妻,持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对符合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人口数据库没有申请人个案信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在本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区、市)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此次条例对哪些边境县生育政策有所调整?

  边境县(市、区)包括:通化市的集安市;白山市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临江市和浑江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的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和安图县;长白山开发区的池北区、池南区和池西区。共13个县(市、区)。

  与其他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一样,由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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