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宋小华因骨折到某民营医院治疗,后又转院到某“三甲”医院,怎知经长时间治疗后,骨折未愈并造成终身残疾,后经鉴定医院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11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南京市城市居民收入标准,一审判决两家被告医院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现年59岁的宋小华事发前在南京双闸码头一黄沙经营部打工。2006年6月7日,宋小华工作时右前臂不慎被吊机碰伤,送往市内一家较有名气的民营医院,被诊断为右挠骨近端骨折。当日医生为他施行了手法复位并石膏托固定治疗,10天后被安排出院。后宋小华3次复查,每次医生都要求他继续石膏托固定伤臂。两个月后,宋小华仍感觉伤势无好转迹象。8月6日,宋小华复查拍片显示,骨折端分离并稍移位,无明显骨痂生长,这表明此前的石膏托固定治疗完全失败。医生建议宋小华转往某“三甲”医院治疗。
8月7日,心急如焚的宋小华入住某“三甲”医院,医生诊断其为“右桡骨陈旧性骨折”,并于两天后为他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8月22日出院。此后他遵医嘱先后5次去“三甲”医院复诊,并多次按要求拍片检查,均被告知“骨折对位好,骨折已愈合”。然而此次治疗9个月后,宋小华伤情依旧,后来他终于获悉自己的伤已不可能好了,右臂成了终身残疾。
在两家医院花费近1.5万元后,不仅没能治好伤,反而把右臂给治残了,宋小华欲哭无泪,于今年5月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被告某民营医院辩称,当初没有给原告手术治疗,是因为原告拒绝使然,原告后来骨折治愈不好,纯属自身原因造成,同时也存在原告再次受伤的可能。被告某“三甲”医院辩称,陈旧性骨折会使手术更加困难,并容易造成感染等并发症,被告对原告的治疗符合相关规范,手术操作无任何过失。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在医方责任中某民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某“三甲”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还对两家医院的医疗过失分别进行了分析。
通过查明的事实,结合医疗事故鉴定对医方过失的责任分析,法院认为,被告某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骨折复位不到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而改变治疗方案,而是继续用原来方法对原告治疗两个月,对此应认定民营医院的治疗违反医疗常规,构成医疗过失;被告某“三甲”医院在手术中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损伤,导致原告伤情难以恢复,亦构成相应的过失。由于某民营医院的过失增加了某“三甲”医院的治疗难度,所以在原告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某民营医院的责任大于“三甲”医院。
根据上述认定,法院结合原告方的损失证据、损失范围、事故等级及两医院间的责任区分等,确定了两被告的赔偿数额。考虑到宋小华是在南京市务工而造成的伤害,故法院按照南京市2006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费标准,判决被告某民营医院赔偿宋小华各项损失62383.12元,某“三甲”医院赔偿18598.98元。
手腕骨折疼痛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使用非甾体类镇痛类的药物来进行治疗,常用药物有布洛芬缓释胶囊或者是塞来昔布胶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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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了骨囊肿,首先要保护肢体,使它免疫骨折,因为受力、承重能力下降,往往会出现自发骨折,所以要保护肢体免疫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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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骨折可以通过颈椎外固定或者手术的方法进行治疗。颈椎骨折要及时到医院骨科做核磁共振或者CT 、X线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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桡神经麻痹的恢复要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外伤骨折所导致的桡神经麻痹,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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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骨折情况严重的话,可以积极采取手术复位内固定治疗,术后服用活血化瘀和消炎止痛的药物治疗。
杨广禄副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A:对于骨折的治疗,分为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如果骨折没有移位或者复位之后位置良好,可以石膏固定治疗,如果骨折严重考虑手术治疗。
杨广禄副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A:不同部位的骨折,可有不同的手术治疗方法,治疗费用也不同,若骨折严重,则手术治疗费用比较高,若骨折手术后合并感染,治疗费用更高昂,并且风险也相应增高。
王曜主任医师佳木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A:这与是否需要手术治疗主要通过拍片检查明确骨折的具体程度,如果有明显的粉碎性骨折或者是一味的情况,就需要做手术治疗,一般横突骨折都不需要做手术治疗,通过卧床休息四周左右的时间就可以佩戴腰围或者是胸围下地...
王富主治医师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