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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温变烤炉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你造吗

2015-07-15 08:40 来源:99健康网

  随着“三伏天”的到来,我国中东部地区也将迎来大范围高温天气,中央气象台12日晚拉响高温黄色预警。 高温天气是指地级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C以上的天气。

  12日,北京首个高温日拉响橙色预警,局部地区超过了40℃,有网友笑称“与烤肉只差一撮孜然”,而在天安门执勤的交警,皮鞋被烫开了胶。13日入伏当天,河北南部、山东西北部甚至进入40°C以上的“烧烤模式”。“烧烤模式”一开启,高温费就像高考作文一样,又成了当季热销的话题。不出所料的是: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但多地标准数年未涨。即便如此,许多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强的农民工仍领不到高温津贴,或是常遭打折扣。有的老板不按规定按月份发放,竟按超过35°C的高温天气具体天数发放,有的单位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

  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据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订今年(2015)的高温津贴政策。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除高温津贴外,相关文件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还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为37°C至40°C,最高温的3小时不得室外露天作业,且全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然而,在午后烈日下的北京大街上不仅不乏园林工、清洁工的身影,仍有人不知道“高温工时规定”,多数表示“并未指望能足额拿到高温津贴”。

  全国总工会表示,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费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凡属防暑降温饮料的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各个省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陕西省

  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1.2元。

  重庆市

  2007年6月1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则为强度高温天气。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北京市

  针对高温天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表示,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单位,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北京市自2012年7月起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广东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发放的额度:每年的6-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标准为150元/月。该办法明确,不论室内室外,符合条件的都可以领取高温津贴。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通知》对津贴发放额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发放150元/月的高温津贴。同时对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情形也作出明确,每人每天6.9元。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

  山东是我国大省之一,其气候条件为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降水集中,雨热统计,冬夏较长的特点。而正值山东夏季炎热的时候,一到炎热的夏天人们就会想起高温补贴,尤其是户外工作者。

  在2006年,山东省就下发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其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我市一直按照省里部署执行,每年还会对高温津贴政策进行改进。

  2011年7月,《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但高温津贴的发放似乎依旧艰难,不少在岗职工根本不了解自己是否能获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和工资一样的劳动报酬,如果企业拒绝发放,市民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寻求帮助。

  201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成都市

  2012年7月24日,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成都市发布市高温津贴标准调整通知。

  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

  湖北高温补贴标准由每天8元涨至12元 本月起发放

  2014年6月9日起,职工可领取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

  2013年9月,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沿用6年的全省高温津贴标准由8元/天上调为12元/天,涨幅达50%。发放时间新增6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包括武汉市在内全省将实施这一新的高温补贴标准。

  2015年7月,福建、辽宁、山东等地都发布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不同程度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露天工作时,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不含33度,应在高温的月份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且不能以藿香正气水、菊花茶、凉茶等等食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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