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医院皮肤性病科
据河南电视台报道,去年三月,河南男子小新和女友小叶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医生单独叫住了小叶。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婚后小新感染艾滋,随后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此新闻一出,舆论哗然。有谴责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也有认为医院无过,小伙感染全责在于其女友的。事实上,可以认为这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个是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另一个则是病人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两权”博弈,孰高孰低,众说纷纭。
一方面,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也就是说,医院具有保护艾滋病人隐私的义务。但是另一方面,一旦这个“隐私”涉嫌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时,是否还具有保护的必要?
小编认为,在小新感染艾滋这个事件里,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并不冲突。在不触犯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医院也可以做到保护病人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即便不对小新告知“小叶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一事实,医院也可以或者说也应该对小新告知“不适宜结婚”的婚检结果。至于为何不适宜?可由婚检双方自行选择告知或不告知对方自己的婚检结果。
此次事件里,医院将“不适宜结婚”的结果通报为“一切正常”,这是医院的过失所在。婚检的意义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婚检双方的健康和下一代的健康吗?既然已将查明此次婚姻对其中一方有“健康风险”,那么医院隐瞒不报就是失职。如果所有婚检都以保护病人隐私为名,不向当事人说明风险,笔者很怀疑婚检的存在是否还有必要。另一方面,说明风险就必须以泄露病人隐私为代价吗?显然并不是。且不说小新对小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个事实是否应该具有知情权,一个明显的、无可争议的事实是小新对此次婚检的结果具有知情权。在笔者看来,婚检结果无非就是两个:“适宜结婚”和“不适宜结婚”。这一点,医院做到告知很难吗?会侵犯哪一方的隐私吗?显然不会。
总而言之,永城市妇幼保健院的做法不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不合理。特别是在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制度以后,两人约定行婚前检查,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查明此次结合是否会有“健康风险”,医院察而不报就是医院之过。至于小叶,毫无疑问她是小新感染艾滋病毒的主要责任人,但她需不需要为此事付上法律责任,就看小新提不提起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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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痘病毒存在于患者血液里、水疱的疱液里、口腔分泌液中,以及患者粪便中。健康人可通过直接接触或者间接接触而被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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