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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项目规则

2010-06-12 13:56 来源:互联网收集

  在1896年的首届现代奥运会上,跳高就已经被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跳高的过杆技术动作有跨越式、剪式、滚式、俯卧式、背越式等,现绝大多数运动员都采用背越式。跳高比赛一般由主裁判设定起始高度,跳高横杆每轮至少提高2厘米,直到剩下最后一名选手。跳高运动员可以自己选择何时、何高度起跳,如果三次试跳同一高度失败就会被淘汰,而选手成功越过的最高高度就是自己的最终成绩。

  奥运会跳高比赛通常先分组进行及格赛,凡通过及格赛标准的选手可直接进入决赛。如达到及格标准的运动员不足12人,不足的人数按及格赛成绩递补。跳高比赛如果出现选手最好成绩相等,需按以下规定评定名次:第一,出现在成绩相等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第二,如成绩继续相同,以试跳失败次数比较少者名次在前;第三,如成绩仍然相同,当涉及第一名时再进行决定名次的比赛,其余名次并列。

  除犯规外,跳高比赛中运动员每次跳过的高度均为有效成绩。选手有下列之一情况即判犯规:1、使用双脚起跳;2、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停留在横杆托上;3、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触及立柱前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但如果裁判员认为运动员并没有受益,则不应由此而判该次试跳失败;4、无故延误时限;5、当裁判员通知运动员试跳开始后,运动员才决定免跳,当时限已过时,应判该次试跳失败;6、试跳时,运动员有意用手或手指把即将从横杆托上掉下的横杆放回;7、无故错过该次试跳顺序。

  跳高横杆可用玻璃纤维、金属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长3。98~4。02米,最大重量2公斤。跳高落地区至少长5米,宽3米,助跑道长度不限,最少为15米。如果条件许可,应不短于20米,呈扇形。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须配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两立柱之间距离为4—4.0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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